2007年9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以案说法
送货回单可否作为付款凭证?
刘勇 孙晓青

    近日,嘉善县一塑料制品公司以贝先生拖欠货款为由,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起诉的依据是一份送货回单财务联,表明已向对方供货但没有收回货款。庭审中贝先生承认原告曾向自己供货,但声称早已经把货款付清。贝先生也拿出了送货回单,而这是与原告内容一致的送货回单回执联。送货回单到底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呢?
    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,送货回单是供货方交付标的物的凭证,也是其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。按交易习惯,送货回单一般分客户联与回执联,客户联交收货方验收、核对货物,回执联由送货方作为结算凭证。有的单位管理层次比较复杂,送货方收执的回执联可能分财务联、回执联、销售联、仓库联等一式多份,但不管怎样,收货方应当执有客户联。现在贝先生持有的是送货回单回执联,对此贝先生称因为结账完毕后对方没有出收据,就把回执联给了他。塑料制品公司虽然坚持认为贝先生没有付款,但对于贝先生为何持有回执联却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。最终,虽然贝先生没有收据来直接证明自己已经付款,但法院还是认定贝先生已经支付了货款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一般说来,送货回单只能证明对方已收取了货款,并不作为付款的凭证,但如果收货款持有本应供货方持有的回执联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就好比借条,本来只是借款的凭据,但如果借条在借款人手里,而出借人没有合理的解释,那么只能认定借款已经还清。